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23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明忠附表: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合於96│減刑後刑期、││ │ │日 期│年 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期 │ ├───┤期 │例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施│ │95年3 │ │台│ │ │臺│ │ │ │ ││用│ │月2 日│臺灣高雄│灣│ │ │灣│ │ │ │有期徒刑伍月││第│ │21時40│地方法院│高│95年度│ │高│95年度│ │第2 條│如易科罰金,││一│有期徒刑拾│分回溯│檢察署95│雄│訴字第│95年10│雄│訴字第│95年12│第1 項│以銀元叁佰元││級│月 │24小時│年度毒偵│地│2827號│月31日│地│2827號│月11日│第3 款│即新台幣玖佰││毒│ │內某時│字第5175│方│ │ │方│ │ │ │元折算壹日 ││品│ │許 │號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施│ │95年3 │ │台│ │ │臺│ │ │ │ ││用│ │月2日 │臺灣高雄│灣│ │ │灣│ │ │ │有期徒刑叁月││第│有期徒刑陸│21時40│地方法院│高│95年度│ │高│95年度│ │第2 條│如易科罰金,││二│月 │分回溯│檢察署95│雄│訴字第│95年10│雄│訴字第│95年12│第1 項│以銀元叁佰元││級│ │24小時│年度毒偵│地│2827號│月31日│地│2827號│月11日│第3 款│即新台幣玖佰││毒│ │內某時│字第5175│方│ │ │方│ │ │ │元折算壹日 ││品│ │許 │號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施│ │ │ │台│ │ │臺│ │ │ │ ││用│ │ │臺灣高雄│灣│ │ │灣│ │ │ │有期徒刑伍月││第│ │ │地方法院│高│96年度│ │高│95年度│ │第2 條│又拾伍日,如││一│有期徒刑拾│95年9 │檢察署95│雄│訴字第│96年2 │雄│訴字第│96年3 │第1 項│易科罰金,以││級│壹月 │月27日│年度毒偵│地│427號 │月15日│地│427號 │月19日│第3 款│銀元叁佰元即││毒│ │ │字第9589│方│ │ │方│ │ │ │新台幣玖佰元││品│ │ │號 │法│ │ │法│ │ │ │折算壹日 ││ │ │ │ │院│ │ │院│ │ │ │ │├─┼─────┼───┼────┼─┼───┼───┼─┼───┼───┼───┼──────┤│施│ │ │ │台│ │ │臺│ │ │ │ ││用│ │ │臺灣高雄│灣│ │ │灣│ │ │ │有期徒刑叁月││第│ │ │地方法院│高│96年度│ │高│95年度│ │第2 條│又拾伍日,如││二│有期徒刑柒│95年9 │檢察署95│雄│訴字第│96年2 │雄│訴字第│96年3 │第1 項│易科罰金,以││級│月 │月27日│年度毒偵│地│427號 │月15日│地│427號 │月19日│第3 款│銀元叁佰元即││毒│ │ │字第9589│方│ │ │方│ │ │ │新台幣玖佰元││品│ │ │號 │法│ │ │法│ │ │ │折算壹日 ││ │ │ │ │院│ │ │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