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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47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5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參罪,就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違反著作權法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並就減刑後之違反著作權法罪與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偽造貨幣、妨害國幣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至3 所列日期犯違反著作權法等3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所示違反著作權法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該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2、3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沒收等從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指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 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裁判日期:200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