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9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貳罪,就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竊盜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併予附表編號一業經減刑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2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2 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就附表編號2 所示之竊盜罪減刑及就附表編號1 、2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竊盜罪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至附表編號1 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67號裁定在案,有該裁定影本附卷足憑,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 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