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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480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聲減字第4801號聲 請 人即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搶奪等罪,經本院96年訴字第2400號判決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確定在案,有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搶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