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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49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7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96年度聲減字第6071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一、二所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二所載,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一、二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列之刑確定,且附表二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4 月確定在案,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一、二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一、二所列之罪均予以減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裁判日期:2007-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