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於附表1 、2 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0條、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上開犯罪,業經受刑人於民國96年9 月14日向本院聲請減刑而繫屬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減刑案件紀錄表、受刑人減刑聲請狀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又於96年9 月20日向本院聲請減刑,自屬重複聲請之同一案件,且本院繫屬在後,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