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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55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6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高雄市○○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加重竊盜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明忠附表: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合於96│減刑後刑期、││ │ │日 期│年 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期 │ ├───┤期 │例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施│ │ │ │台│ │ │台│ │ │ │ ││用│ │94年2 │臺灣高雄│灣│ │ │灣│ │ │ │ ││第│ │月間某│地方法院│高│94年度│ │高│94年度│ │第2 條│ ││一│有期徒刑拾│日起至│檢察署94│雄│訴字第│94年12│雄│訴字第│95年1 │第1 項│有期徒刑伍月││級│月 │同年9 │年度毒偵│地│2827號│月30日│地│2827號│月26日│第3 款│ ││毒│ │月1 日│字第4817│方│ │ │方│ │ │ │ ││品│ │止 │號等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施│ │ │ │台│ │ │台│ │ │ │ ││用│ │94年5 │臺灣高雄│灣│ │ │灣│ │ │ │ ││第│ │月間某│地方法院│高│94年度│ │高│94年度│ │第2 條│ ││二│有期徒刑陸│日起至│檢察署94│雄│訴字第│94年12│雄│訴字第│95年1 │第1 項│有期徒刑叁月││級│月 │同年9 │年度毒偵│地│2827號│月30日│地│2827號│月26日│第3 款│ ││毒│ │月1 日│字第4817│方│ │ │方│ │ │ │ ││品│ │止 │號等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 │ │ │ │台│ │ │台│ │ │ │ ││ │ │94年9 │臺灣高雄│灣│ │ │灣│ │ │ │ ││加│ │月1 日│地方法院│高│95年度│ │高│95年度│ │第2 條│ ││重│有期徒刑壹│起至同│檢察署94│雄│易字第│96年5 │雄│易字第│96年7 │第1 項│有期徒刑捌月││竊│年肆月 │年月3 │年度偵字│地│9號 │月31日│地│9號 │月9日 │第3 款│ ││盜│ │日止 │第19948 │方│ │ │方│ │ │ │ ││ │ │ │號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

裁判日期:2007-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