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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56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61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4號5樓(現於台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偽造文書等陸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上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均應予准許。至沒收既不在減刑範圍內,自應依原判決執行,均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裁判日期:2007-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