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76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參罪,就附表編號1 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並就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拾玖年又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3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等從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指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 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