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77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
2 所載,與附表編號3 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期間各犯如附表所示3 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雪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