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7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都市計劃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都市計劃範圍內土地之使用,違反都市計劃法,復不遵高雄縣政府依都市計劃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勒令停止使用及恢復原狀之處分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 月至同年10月間犯都市計劃範圍內土地之使用,違反都市計劃法,復不遵高雄縣政府依都市計劃法第79條規定勒令停止使用及恢復原狀之處分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136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36 號),判處拘役55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