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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62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5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7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並與附表一編號2 所示不予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伍年。

甲○○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各犯肅清煙毒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一編號1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 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罪,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於附表二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之罪,判處如附表二所列之刑,經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二所示日期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後,刑法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需併合處罰時,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之第51條第5 款,將定執行刑之上限改為有期徒刑30年,兩相比較,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項 之意旨,定執行刑部分應適用舊法處斷。

三、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

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分別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附表一┌──────┬─────────┬─────────┐│編 號 │ 1 │ 2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13年 ││ │褫奪公權2年 │褫奪公權5年 │├──────┼─────────┼─────────┤│犯 罪 日 期 │78年5月28日至78年 │同左 ││ │5月29日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78年度偵字│同左 ││年 度 案 號 │第7874號 │ │├───┬──┼─────────┼─────────┤│ │法院│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同左 ││ ├──┼─────────┼─────────┤│最 後│案號│78年度上訴字第2352│同左 ││ │ │號 │ ││事實審├──┼─────────┼─────────┤│ │判決│78年10月26日 │同左 ││ │日期│ │ │├───┼──┼─────────┼─────────┤│ │法院│同上 │同左 ││確 定├──┼─────────┼─────────┤│ │案號│同上 │同左 ││判 決├──┼─────────┼─────────┤│ │確定│78年10月26日 │同左 ││ │日期│ │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 ││ │第1項 │第1項 │├──────┼─────────┼─────────┤│減刑後刑度 │有期徒刑1年8月 │不予減刑 ││ │褫奪公權1年 │ │└──────┴─────────┴─────────┘附表二┌──────┬─────────┬─────────┐│編 號 │ 1 │ 2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 │褫奪公權2年 │褫奪公權3年 │├──────┼─────────┼─────────┤│犯 罪 日 期 │84年8月底至85年1月│85年2月下旬至85年3││ │23日 │月17日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8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85年度偵字││年 度 案 號 │第17451號 │第6994號 │├───┬──┼─────────┼─────────┤│ │法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高雄地院 ││ ├──┼─────────┼─────────┤│最 後│案號│85年度上訴字第10號│85年度訴字第1061號││事實審├──┼─────────┼─────────┤│ │判決│85年2月15日 │85年5月7日 ││ │日期│ │ │├───┼──┼─────────┼─────────┤│ │法院│同上 │同上 ││確 定├──┼─────────┼─────────┤│ │案號│同上 │同上 ││判 決├──┼─────────┼─────────┤│ │確定│同上 │85年5月30日 ││ │日期│ │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 ││ │第1項 │第1項 │├──────┼─────────┼─────────┤│減刑後刑度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 │褫奪公權1年 │褫奪公權1年6月 │├──────┼─────────┴─────────┤│備註 │本表2案不合併定應執行刑 │└──────┴───────────────────┘

裁判日期:200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