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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62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3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脫逃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拾元即新台幣玖拾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所犯如附表二所示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所犯如附表三所示收受贓物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四所示偽造署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分別減為如該附表所示之刑,並與該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又所犯如附表五所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該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朱如鳴分別於附表一至五所列日期違反各該附表所示之罪,嗣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中附表一、二、三、五所示各罪及附表四所示偽造署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遂聲請分別予以減刑,並同時聲請就附表五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以及就附表四所示偽造署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與該附表其餘所列不應減刑之竊盜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82年2 月25日修正前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95年5 月17日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明忠附表一: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合於96│減刑後刑期、││ │ │日 期│年 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期 │ ├───┤期 │例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 │ │ │ │台│ │ │台│ │ │ │ ││ │有期徒刑伍│ │臺灣澎湖│灣│ │ │灣│ │ │ │有期徒刑貳月││脫│月,如易科│ │地方法院│澎│82年度│ │澎│82年度│ │第2 條│又拾伍日,如││ │罰金,以銀│80年5 │檢察署82│湖│易字第│82年3 │湖│易字第│82年11│第1 項│易科罰金,以││逃│元叁拾即新│月9 日│年度偵字│地│120號 │月23日│地│120號 │月8日 │第3 款│銀元叁拾即新││ │台幣玖拾元│ │第430號 │方│ │ │方│ │ │ │台幣玖拾元折││ │折算壹日 │ │ │法│ │ │法│ │ │ │算壹日 ││ │ │ │ │院│ │ │院│ │ │ │ │└─┴─────┴───┴────┴─┴───┴───┴─┴───┴───┴───┴──────┘附表二: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合於96│減刑後刑期、││ │ │日 期│年 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期 │ ├───┤期 │例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 │ │ │ │台│ │ │台│ │ │ │ ││ │拘役伍拾日│ │臺灣高雄│灣│ │ │灣│ │ │ │拘役貳拾伍日││竊│如易科罰金│ │地方法院│高│92年度│ │高│92年度│ │第2 條│,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92年4 │檢察署92│雄│易字第│92年7 │雄│易字第│92年8 │第1 項│,以銀元叁佰││盜│叁佰元即新│月30日│年度偵字│地│1276號│月3日 │地│1276號│月11日│第3 款│元即新台幣玖││ │台幣玖佰元│ │第7758號│方│ │ │方│ │ │ │佰元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 │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附表三: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合於96│減刑後刑期、││ │ │日 期│年 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期 │ ├───┤期 │例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 │ │ │ │台│ │ │台│ │ │ │ ││ │拘役伍拾日│ │臺灣高雄│灣│ │ │灣│ │ │ │拘役貳拾伍日││收│如易科罰金│ │地方法院│高│94年度│ │高│94年度│ │第2 條│,如易科罰金││受│,以新台幣│93年12│檢察署94│雄│簡字第│94年4 │雄│簡字第│94年5 │第1 項│,以銀元叁佰││贓│叁佰元即新│月24日│年度偵字│地│1729號│月29日│地│1729號│月30日│第3 款│元即新台幣玖││物│台幣玖佰元│ │第533號 │方│ │ │方│ │ │ │佰元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 │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附表四: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合於96│減刑後刑期、││ │ │日 期│年 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期 │ ├───┤期 │例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 │ │ │ │台│ │ │台│ │ │ │ ││ │ │ │臺灣高雄│灣│ │ │灣│ │ │ │ ││偽│ │93年8 │地方法院│高│94年度│ │高│94年度│ │第2條 │ ││造│有期徒刑伍│月24日│檢察署94│雄│簡字第│94年3 │雄│簡字第│94年5 │第1項 │有期徒刑貳月││署│月 │ │年度偵字│地│1237號│月28日│地│1237號│月26日│第3款 │又拾伍日 ││押│ │ │第1516號│方│ │ │方│ │ │ │ ││ │ │ │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施│ │94年1 │ │台│ │ │台│ │ │ │ ││用│ │月21日│臺灣高雄│灣│ │ │灣│ │ │ │ ││第│ │20時10│地方法院│高│94年度│ │高│94年度│ │第2條 │ ││二│有期徒刑伍│分回溯│檢察署94│雄│簡字第│94年6 │雄│簡字第│94年7 │第1項 │有期徒刑貳月││級│月 │24小時│年度毒偵│地│3765號│月30日│地│3765號│月31日│第3款 │又拾伍日 ││毒│ │內某時│字第916 │方│ │ │方│ │ │ │ ││品│ │許 │號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施│ │93年5 │ │台│ │ │台│ │ │ │ ││用│ │月6日 │臺灣高雄│灣│ │ │灣│ │ │ │ ││第│ │後某日│地方法院│高│93年度│ │高│93年度│ │第2條 │ ││一│有期徒刑拾│起至94│檢察署93│雄│訴字第│94年2 │雄│訴字第│94年4 │第1項 │有期徒刑伍月││級│月 │年2 月│年度毒偵│地│2227號│月25日│地│2227號│月4日 │第3款 │ ││毒│ │間某日│字第3209│方│ │ │方│ │ │ │ ││品│ │止 │號等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 │ │ │ │台│ │ │台│ │ │ │ ││ │ │93年3 │臺灣高雄│灣│ │ │灣│ │ │依第3 │ ││竊│ │月17日│地方法院│高│93年度│ │高│93年度│ │條第1 │ ││ │有期徒刑貳│起至同│檢察署93│雄│簡上字│94年4 │雄│簡上字│94年5 │項第15│ ││盜│年 │年6 月│年度速偵│地│第622 │月28日│地│第622 │月30日│款規定│ ││ │ │18日止│字第1704│方│號 │ │方│號 │ │不得減│ ││ │ │ │號等 │法│ │ │法│ │ │刑 │ ││ │ │ │ │院│ │ │院│ │ │ │ │└─┴─────┴───┴────┴─┴───┴───┴─┴───┴───┴───┴──────┘附表五: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合於96│減刑後刑期、││ │ │日 期│年 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期 │ ├───┤期 │例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 │ │ │ │台│ │ │台│ │ │ │ ││ │有期徒刑叁│92年1 │臺灣高雄│灣│ │ │灣│ │ │ │有期徒刑壹月││收│月,如易科│月23日│地方法院│高│92年度│ │高│92年度│ │第2條 │又拾伍日,如││受│罰金,以銀│起至同│檢察署92│雄│簡字第│92年12│雄│簡字第│93年2 │第1項 │易科罰金,以││贓│元叁佰元即│年2 月│年度偵字│地│4407號│月25日│地│4407號│月25日│第3款 │銀元叁佰元即││物│新台幣玖佰│27日 │第4860號│方│ │ │方│ │ │ │新台幣玖佰元││ │元折算壹日│ │ │法│ │ │法│ │ │ │折算壹日 ││ │ │ │ │院│ │ │院│ │ │ │ │├─┼─────┼───┼────┼─┼───┼───┼─┼───┼───┼───┼──────┤│ │ │ │ │台│ │ │台│ │ │ │ ││ │有期徒刑叁│ │臺灣高雄│灣│ │ │灣│ │ │ │有期徒刑壹月││偽│月,如易科│ │地方法院│高│92年度│ │高│92年度│ │第2條 │又拾伍日,如││造│罰金,以銀│92年4 │檢察署92│雄│易字第│92年7 │雄│易字第│92年8 │第1項 │易科罰金,以││署│元叁佰元即│月3 日│年度偵字│地│1276號│月3日 │地│1276號│月11日│第3款 │銀元叁佰元即││押│新台幣玖佰│ │第7758號│方│ │ │方│ │ │ │新台幣玖佰元││ │元折算壹日│ │ │法│ │ │法│ │ │ │折算壹日 ││ │ │ │ │院│ │ │院│ │ │ │ │└─┴─────┴───┴────┴─┴───┴───┴─┴───┴───┴───┴──────┘

裁判日期:2007-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