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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62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3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綉美附表(1頁)

裁判日期:2007-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