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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66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4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強制治療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裁判日期:2007-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