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7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高雄縣美濃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竊盜等罪,減刑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綉美附表(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