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88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一編號2 、3 之罪,減刑詳如附表一編號2 、3所示,與附表一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柒月,褫奪公權叁年。所犯附表二之罪,減刑詳如附表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2 、3 、附表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一中,得減刑之刑與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