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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68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81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6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一編號1 、3 、4 、5 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編號1 、3 、4 、5 所載,與附表一編號2 不應減刑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又拾伍日,褫奪公權拾年。又所犯附表二之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一、二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 、3 、4 、5 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及附表二之偽造文書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一編號1 、3 、4 、5 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之刑,聲請與附表一編號2 不應減刑之肅清煙毒條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8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裁判日期:200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