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82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另所犯如附表二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所犯如附表三所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三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分別於附表一、二、三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前揭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遂聲請分別予以減刑,並同時聲請就附表一、三部份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一部分同時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明忠附表一: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合於96│減刑後刑期、││ │ │日 期│年 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期 │ ├───┤期 │例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 │ │ │ │台│ │ │台│ │ │ │ ││施│ │ │ │灣│ │ │灣│ │ │ │ ││用│ │94年3 │臺灣高雄│高│ │ │高│ │ │ │有期徒刑陸月││第│有期徒刑壹│月間某│地方法院│等│94年度│ │等│94年度│ │第2 條│,如易科罰金││一│年 │日起至│檢察署94│法│上訴字│94年11│法│上訴字│94年12│第1 項│,以銀元叁佰││級│ │同年9 │年度偵字│院│第1461│月22日│院│第1461│月19日│第3 款│元即新台幣玖││毒│ │月23日│第5102號│高│號 │ │高│號 │ │ │佰元折算壹日││品│ │止 │等 │雄│ │ │雄│ │ │ │ ││ │ │ │ │分│ │ │分│ │ │ │ ││ │ │ │ │院│ │ │院│ │ │ │ │├─┼─────┼───┼────┼─┼───┼───┼─┼───┼───┼───┼──────┤│ │ │ │ │台│ │ │台│ │ │ │ ││施│ │ │ │灣│ │ │灣│ │ │ │ ││用│ │94年3 │臺灣高雄│高│ │ │高│ │ │ │有期徒刑伍月││第│有期徒刑拾│月間某│地方法院│等│94年度│ │等│94年度│ │第2 條│,如易科罰金││二│月 │日起至│檢察署94│法│上訴字│94年11│法│上訴字│94年12│第1 項│,以銀元叁佰││級│ │同年9 │年度偵字│院│第1461│月22日│院│第1461│月19日│第3 款│元即新台幣玖││毒│ │月23日│第5102號│高│號 │ │高│號 │ │ │佰元折算壹日││品│ │止 │等 │雄│ │ │雄│ │ │ │ ││ │ │ │ │分│ │ │分│ │ │ │ ││ │ │ │ │院│ │ │院│ │ │ │ │└─┴─────┴───┴────┴─┴───┴───┴─┴───┴───┴───┴──────┘附表二: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合於96│減刑後刑期、││ │ │日 期│年 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期 │ ├───┤期 │例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 │ │94年12│ │ │ │ │ │ │ │ │ ││施│ │月2 日│臺灣高雄│台│ │ │台│ │ │ │ ││用│ │11時50│地方法院│灣│ │ │灣│ │ │ │ ││第│有期徒刑壹│分回溯│檢察署95│高│95年度│ │高│94年度│ │第2 條│ ││一│年貳月 │24小時│年度毒偵│雄│訴字第│95年4 │雄│訴字第│95年5 │第1 項│有期徒刑柒月││級│ │內某時│字第1127│地│870號 │月21日│地│2852號│月18日│第3 款│ ││毒│ │許起至│號等 │方│ │ │方│ │ │ │ ││品│ │95年1 │ │法│ │ │法│ │ │ │ ││ │ │月14日│ │院│ │ │院│ │ │ │ ││ │ │止 │ │ │ │ │ │ │ │ │ │└─┴─────┴───┴────┴─┴───┴───┴─┴───┴───┴───┴──────┘附表三: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合於96│減刑後刑期、││ │ │日 期│年 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期 │ ├───┤期 │例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施│ │ │ │台│ │ │台│ │ │ │ ││用│ │95年5 │臺灣高雄│灣│ │ │灣│ │ │ │ ││第│ │月11日│地方法院│高│95年度│ │高│95年度│ │第2 條│ ││一│有期徒刑壹│及同年│檢察署95│雄│訴字第│96年1 │雄│訴字第│96年2 │第1 項│有期徒刑拾壹││級│年拾月 │6月18 │年度毒偵│地│2720號│月12日│地│2720號│月12日│第3 款│月 ││毒│ │日 │字第5270│方│ │ │方│ │ │ │ ││品│ │ │號等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施│ │ │ │台│ │ │台│ │ │ │ ││用│ │95年5 │臺灣高雄│灣│ │ │灣│ │ │ │ ││第│ │月11日│地方法院│高│95年度│ │高│95年度│ │第2 條│ ││二│有期徒刑壹│及同年│檢察署95│雄│訴字第│96年1 │雄│訴字第│96年2 │第1 項│有期徒刑陸月││級│年 │6月19 │年度毒偵│地│2720號│月12日│地│2720號│月12日│第3 款│ ││毒│ │日 │字第5270│方│ │ │方│ │ │ │ ││品│ │ │號等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