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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71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13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高雄縣鳳山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重竊盜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明忠附表: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合於96│減刑後刑期、││ │ │日 期│年 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期 │ ├───┤期 │例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施│ │ │ │台│ │ │台│ │ │ │ ││用│有期徒刑肆│ │臺灣高雄│灣│ │ │灣│ │ │ │ ││第│月,如易科│ │地方法院│高│96年度│96年5 │高│96年度│96年6 │第2 條│有期徒刑貳月││二│罰金,以新│95年12│檢察署96│雄│簡字第│月8日 │雄│簡字第│月4日 │第1 項│,如易科罰金││級│台壹仟元折│月17日│年度毒偵│地│2445號│ │地│2445號│ │第3 款│,以新台幣壹││毒│算壹日 │ │字第2085│方│ │ │方│ │ │ │仟元折算壹日││品│ │ │號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 │ │ │ │台│ │ │台│ │ │ │ ││ │ │ │臺灣高雄│灣│ │ │灣│ │ │ │ ││加│ │ │地方法院│高│96年度│96年3 │高│96年度│96年6 │第2 條│有期徒刑肆月││重│有期徒刑捌│95年12│檢察署96│雄│易字第│月30日│雄│易字第│月11日│第1 項│,如易科罰金││竊│月 │月22日│年度偵字│地│595號 │ │地│595號 │ │第3 款│,以新台幣壹││盜│ │ │第337號 │方│ │ │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

裁判日期:2007-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