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22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一編號2 、3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減為拘役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至二所示之日期各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
1 ,以及附表二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而如附表一編號
2 、3 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雖亦在96年4 月24日之前,但因逃匿拒不到案執行,乃於96年6 月15日,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而於同年9 月3 日緝獲歸案,依前開條例第5 條規定,不得依該條例減刑。但聲請與前開附表一編號1 所列得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聲請意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
3 款、第5 條、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 、10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慧娟附表一┌──────┬─────────┬─────────┬─────────┐│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電子遊戲業管理條例│電子遊戲業管理條例│電子遊戲業管理條例│├──────┼─────────┼─────────┼─────────┤│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96年1月22日 │96年1月11日 │96年1月20日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臺南地檢96年度偵字│臺南地檢96年度偵字││年 度 案 號 │第12282號 │第2956號 │第3437號 │├───┬──┼─────────┼─────────┼─────────┤│ │法院│高雄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 ├──┼─────────┼─────────┼─────────┤│最 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3096號│96年度簡字第911號 │96年度簡字第1089號││事實審├──┼─────────┼─────────┼─────────┤│ │判決│96年6月8日 │96年3月21日 │96年4月30日 ││ │日期│ │ │ │├───┼──┼─────────┼─────────┼─────────┤│ │法院│高雄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確 定├──┼─────────┼─────────┼─────────┤│ │案號│96年度簡字第3096號│96年度簡字第911號 │96年度簡字第1089號││ │ │ │ │ ││判 決├──┼─────────┼─────────┼─────────┤│ │確定│96年7月2日 │96年4月19日 │96年5月28日 ││ │日期│ │ │ │├───┴──┼─────────┼─────────┼─────────┤│所犯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 │例第22條 │例第22條 │例第22條 │├──────┼─────────┼─────────┼─────────┤│減刑後刑度 │有期徒刑2 月 │不應減刑 │不應減刑 ││ │ │ │ │├──────┼─────────┼─────────┼─────────┤│備 考│本表四案合定執行刑│本表四案合定執行刑│本表四案合定執行刑││ │ │ │ │└──────┴─────────┴─────────┴─────────┘附表二┌──────┬─────────┬─────────┐│編 號 │ 1 │ │├──────┼─────────┼─────────┤│罪 名 │電子遊戲業管理條例│ │├──────┼─────────┼─────────┤│宣 告 刑 │拘役25日 │ │├──────┼─────────┼─────────┤│犯 罪 日 期 │96年1月26日至同年2│ ││ │月10日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7162號 │ │├───┬──┼─────────┼─────────┤│ │法院│高雄地院 │ ││ ├──┼─────────┼─────────┤│最 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2063號│ ││事實審├──┼─────────┼─────────┤│ │判決│96年4月28日 │ ││ │日期│ │ │├───┼──┼─────────┼─────────┤│ │法院│高雄地院 │ ││確 定├──┼─────────┼─────────┤│ │案號│96年度簡字第2063號│ ││ │ │ │ ││判 決├──┼─────────┼─────────┤│ │確定│96年5月21日 │ ││ │日期│ │ │├───┴──┼─────────┼─────────┤│所犯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 ││ │例第22條 │ │├──────┼─────────┼─────────┤│減刑後刑度 │拘役12日 │ ││ │ │ │├──────┼─────────┼─────────┤│備 考│本表四案合定應執行│ ││ │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