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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73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30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施用毒品、非法吸用麻醉藥品等罪,分別減為如該附表所示之刑,並與該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玖月,褫奪公權拾年。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該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分別於附表一、二所列日期涉犯販賣毒品、施用毒品、非法吸用麻醉藥品、竊盜與脫逃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中施用毒品、非法吸用麻醉藥品、竊盜及脫逃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分別予以減刑,並同時聲請就附表一所示施用毒品、非法吸用麻醉藥品2 罪與該附表其餘所列不應減刑之販賣毒品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附表二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

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明忠附表一: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合於96│減刑後刑期、││ │ │日 期│年 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期 │ ├───┤期 │例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 │ │ │ │台│ │ │台│ │ │ │ ││ │ │ │ │灣│ │ │灣│ │ │ │ ││ │ │82年5 │臺灣高雄│高│ │ │高│ │ │依第3 │ ││販│有期徒刑拾│月間某│地方法院│等│83年度│ │等│83年度│ │條第1 │ ││賣│貳年,褫奪│日起至│檢察署82│法│上訴字│83年7 │法│上訴字│83年8 │項第7 │ ││毒│公權拾年 │同年9 │年度少連│院│第1852│月19日│院│第1852│月12日│款規定│ ││品│ │月1 日│偵字第78│高│號 │ │高│號 │ │不得減│ ││ │ │止 │7 號等 │雄│ │ │雄│ │ │刑 │ ││ │ │ │ │分│ │ │分│ │ │ │ ││ │ │ │ │院│ │ │院│ │ │ │ │├─┼─────┼───┼────┼─┼───┼───┼─┼───┼───┼───┼──────┤│ │ │ │ │台│ │ │台│ │ │ │ ││ │ │82年5 │臺灣高雄│灣│ │ │灣│ │ │ │ ││施│ │月間某│地方法院│高│82年度│ │高│82年度│ │第2 條│ ││用│有期徒刑叁│日起至│檢察署82│雄│訴字第│83年4 │雄│訴字第│83年7 │第1 項│有期徒刑壹年││毒│年肆月 │同年9 │年度少連│地│4309號│月6 日│地│4309號│月4日 │第3 款│捌月 ││品│ │月14日│偵字第78│方│ │ │方│ │ │ │ ││ │ │止 │7號等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非│ │ │ │台│ │ │台│ │ │ │ ││法│ │82年8 │臺灣高雄│灣│ │ │灣│ │ │ │ ││吸│ │月間某│地方法院│高│82年度│ │高│82年度│ │第2 條│ ││用│有期徒刑肆│日起至│檢察署82│雄│訴字第│83年4 │雄│訴字第│83年7 │第1 項│有期徒刑貳月││麻│月 │同年月│年度少連│地│4309號│月6 日│地│4309號│月4日 │第3 款│ ││醉│ │23日止│偵字第78│方│ │ │方│ │ │ │ ││藥│ │ │7號等 │法│ │ │法│ │ │ │ ││品│ │ │ │院│ │ │院│ │ │ │ │└─┴─────┴───┴────┴─┴───┴───┴─┴───┴───┴───┴──────┘附表二: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合於96│減刑後刑期、││ │ │日 期│年 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期 │ ├───┤期 │例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 │ │ │ │台│ │ │台│ │ │ │ ││ │有期徒刑肆│ │臺灣高雄│灣│ │ │灣│ │ │ │有期徒刑貳月││竊│月,如易科│ │地方法院│高│92年度│ │高│92年度│ │第2 條│,如易科罰金││ │罰金,以銀│91年10│檢察署92│雄│易字第│92年3 │雄│易字第│92年6 │第1 項│,以銀元叁佰││ │元叁佰元即│月10日│年度偵緝│地│364號 │月12日│地│364號 │月10日│第3 款│元即新台幣玖││盜│新台幣玖佰│ │字第2 號│方│ │ │方│ │ │ │佰元折算壹日││ │元折算壹日│ │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 │ │ │ │台│ │ │台│ │ │ │ ││ │有期徒刑肆│ │臺灣高雄│灣│ │ │灣│ │ │ │有期徒刑貳月││竊│月,如易科│ │地方法院│高│92年度│ │高│92年度│ │第2 條│,如易科罰金││ │罰金,以銀│92年5 │檢察署92│雄│簡字第│92年6 │雄│簡字第│92年8 │第1 項│,以銀元叁佰││ │元叁佰元即│月1日 │年度偵字│地│2259號│月18日│地│2259號│月4日 │第3 款│元即新台幣玖││盜│新台幣玖佰│ │第9538號│方│ │ │方│ │ │ │佰元折算壹日││ │元折算壹日│ │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 │ │ │ │台│ │ │台│ │ │ │ ││ │有期徒刑叁│ │臺灣高雄│灣│ │ │灣│ │ │ │有期徒刑壹月││脫│月,如易科│ │地方法院│高│92年度│ │高│92年度│ │第2 條│又拾伍日,如││ │罰金,以銀│92年5 │檢察署92│雄│簡字第│92年6 │雄│簡字第│92年8 │第1 項│易科罰金,以││ │元叁佰元即│月3日 │年度偵字│地│2259號│月18日│地│2259號│月4日 │第3 款│銀元叁佰元即││逃│新台幣玖佰│ │第9538號│方│ │ │方│ │ │ │新台幣玖佰元││ │元折算壹日│ │ │法│ │ │法│ │ │ │折算壹日 ││ │ │ │ │院│ │ │院│ │ │ │ │└─┴─────┴───┴────┴─┴───┴───┴─┴───┴───┴───┴──────┘

裁判日期:200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