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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76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64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之公共危險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業已減刑之附表編號一竊盜罪,應執行拘役肆拾陸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二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與業已減刑之附表編號一竊盜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綉美附表(一頁)

裁判日期:2007-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