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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77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76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各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各減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各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三所示各罪,各減為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一、二、三所列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各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係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一所示各罪減得之刑,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附表二與附表三所示各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就附表二所示各罪減得之刑所定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聲請意旨尚無不合,均應予准許,並就附表一所示各罪減得之刑,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就附表二所示各罪減得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查受刑人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罪後,刑法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需併合處罰時,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之第51條第5 款,將定執行刑之上限改為有期徒刑30年,兩相比較,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意旨,定執行刑部分應適用舊法處斷。又按減刑之裁定,乃係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此一特別法,就原本裁判之宣告刑予以縮減,並非重新裁判,應無刑法第2 條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於減刑後得否易科罰金及折算標準為何,應逕行適用原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

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刪除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慧娟附表一┌──────┬─────────┬─────────┬─────────┐│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3年9月3日 │92年6月23日 │93年7月19日 ││ │ │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3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2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3年度速偵││年 度 案 號 │字第5152號 │字第2985號 │字第1171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最 後│案號│94年度訴字第143號 │92年度訴字第1760號│93年度簡字第3689號││事實審├──┼─────────┼─────────┼─────────┤│ │判決│94年3月11日 │92年9月10日 │93年8月5日 ││ │日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確 定├──┼─────────┼─────────┼─────────┤│ │案號│94年度訴字第143號 │92年度訴字第1760號│93年度簡字第3689號││ │ │ │ │ ││判 決├──┼─────────┼─────────┼─────────┤│ │確定│94年4月14日 │92年10月17日 │93年9月02日 ││ │日期│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10│毒品危害防治條例10│刑法第320 條第3 項││ │條1項 │條1項 │ │├──────┼─────────┼─────────┼─────────┤│減刑後刑度 │有期徒刑5月15日 │有期徒刑3月15日 │有期徒刑2月 ││ │ │ │ │├──────┼─────────┼─────────┼─────────┤│備 考│本表三罪不合定執行│本表三罪不合定執行│本表三罪不合定執行││ │刑 │刑 │刑 │└──────┴─────────┴─────────┴─────────┘附表二┌──────┬─────────┬─────────┐│編 號 │ 1 │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91年7月18日 │91年7月3日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1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1年度偵字││年 度 案 號 │字第3934號 │14767、16733號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最 後│案號│91年度訴字第2175號│91年度易字第4084號││ │ │ │ ││事實審├──┼─────────┼─────────┤│ │判決│91年10月18日 │92年3月6日 ││ │日期│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確 定├──┼─────────┼─────────┤│ │案號│91年度訴字第2175號│91年度易字第4084號││ │ │ │ ││判 決├──┼─────────┼─────────┤│ │確定│91年11月14日 │92年4月11日 ││ │日期│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刑法320條1項 ││ │條1項 │ ││ │ │ │├──────┼─────────┼─────────┤│減刑後刑度 │有期徒刑2月15日 │有期徒刑2月15日 ││ │ │ │├──────┼─────────┼─────────┤│備 考│合定執行刑 │合定執行刑 ││ │ │ │└──────┴─────────┴─────────┘附表三┌──────┬─────────┬─────────┬─────────┐│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95年9月18日至同年 │95年10月30日 │95年9月20日 ││ │10月29日 │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5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5年度偵字││年 度 案 號 │字第8761、255號 │第28606號 │第573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最 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284號 │95年度易字第1980號│95年度易字第1678號││事實審├──┼─────────┼─────────┼─────────┤│ │判決│96年3月26日 │96年1月31日 │95年12月25日 ││ │日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確 定├──┼─────────┼─────────┼─────────┤│ │案號│96年度訴字第284號 │95年度易字第1980號│95年度易字第1678號││ │ │ │ │ ││判 決├──┼─────────┼─────────┼─────────┤│ │確定│96年5月25日 │96年3月12日 │96年1月25日 ││ │日期│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10│刑法321條2項 │刑法第321條第1項 ││ │條1項 │ │ │├──────┼─────────┼─────────┼─────────┤│減刑後刑度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備 考│合定執行刑 │合定執行刑 │合定執行刑 ││ │ │ │ │└──────┴─────────┴─────────┴─────────┘

裁判日期:2008-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