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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77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79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經法院判處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裁定應執行處有期徒刑20年確定,於95年6 月7 日假釋出監,此有如聲請書附表所示判決書4 份、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7年度聲字第139 號刑事裁定書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裁判日期:2007-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