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04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1 、2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刑後強制工作叁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盜匪等罪,經本院判刑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部分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