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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80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04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1 、2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刑後強制工作叁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盜匪等罪,經本院判刑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部分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裁判日期:2007-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