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03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一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一所載。
甲○○所犯附表二編號1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二編號1所載,與附表二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褫奪公權拾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二編號1與附表二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條、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8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