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16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經判處如附表所之刑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判決書在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係假釋中人犯,視為已減其宣告之刑,爰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