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26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持有具殺傷力改造手槍及子彈等罪,分別減為如該附表所示之刑,並與該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又所犯如附表二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該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三所示收受贓物罪,減為罰金新台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分別於附表一、二、三所列日期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收受贓物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中附表一所示持有具殺傷力改造手槍及子彈等罪、及附表二、三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遂聲請分別予以減刑,並同時聲請就附表一所示持有具殺傷力改造手槍及子彈等罪與該附表其餘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及附表二部分均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附表二部分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附表一、三部分諭知罰機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1條,刑法第42條第3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7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2條第2 項、第3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明忠附表一: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合於96│減刑後刑期、││ │ │日 期│年 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期 │ ├───┤期 │例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持│有期徒刑壹│ │ │ │ │ │ │ │ │ │ ││有│年貳月,併│ │ │台│ │ │台│ │ │ │有期徒刑柒月││具│科罰金新台│93年3 │台灣高雄│灣│ │ │灣│ │ │ │,併科罰金壹││殺│幣貳萬元,│月23日│地方法院│高│93年度│ │高│93年度│ │第2 條│萬元,罰金如││傷│罰金如易服│起至同│檢察署93│雄│訴字第│93年9 │雄│訴字第│93年10│第1 項│易服勞役,以││力│勞役,以銀│年月25│年度偵字│地│1226號│月21日│地│1226號│月22日│第3 款│銀元叁佰元即││改│元叁佰元即│日止 │第6596號│方│ │ │方│ │ │ │新台幣玖佰元││造│新台幣玖佰│ │ │法│ │ │法│ │ │ │折算壹日 ││手│元折算壹日│ │ │院│ │ │院│ │ │ │ ││槍│ │ │ │ │ │ │ │ │ │ │ │├─┼─────┼───┼────┼─┼───┼───┼─┼───┼───┼───┼──────┤│ │有期徒刑拾│ │ │台│ │ │台│ │ │ │有期徒刑伍月││持│月,併科罰│93年9 │台灣高雄│灣│ │ │灣│ │ │ │,併科罰金貳││有│金新台幣伍│月初某│地方法院│高│95年度│ │高│95年度│ │第2 條│萬伍仟元,罰││子│萬元,罰金│日起至│檢察署93│雄│訴更一│96年2 │雄│訴更一│96年3 │第1 項│金如易服勞役││彈│如易服勞役│同年月│年度偵字│地│字第22│月15日│地│字第22│月26日│第3 款│,以新台幣壹││ │,以新台幣│13日止│第22490 │方│號 │ │方│號 │ │ │仟元折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 │號 │法│ │ │法│ │ │ │ ││ │壹日 │ │ │院│ │ │院│ │ │ │ │├─┼─────┼───┼────┼─┼───┼───┼─┼───┼───┼───┼──────┤│製│有期徒刑伍│ │ │ │ │ │ │ │ │ │ ││造│年,併科罰│ │ │台│ │ │台│ │ │ │ ││具│金新台幣貳│ │台灣高雄│灣│ │ │灣│ │ │依第3 │ ││殺│拾萬元,罰│91年9 │地方法院│高│95年度│ │高│95年度│ │條第1 │ ││傷│金如易服勞│月間某│檢察署92│雄│訴字第│95年8 │雄│訴字第│95年10│項第4 │ ││力│役,以罰金│日 │年度偵字│地│1083號│月31日│地│1083號│月5日 │款規定│ ││改│總額與陸個│ │第25665 │方│ │ │方│ │ │不得減│ ││造│月之日數比│ │號 │法│ │ │法│ │ │刑 │ ││手│例折算 │ │ │院│ │ │院│ │ │ │ ││槍│ │ │ │ │ │ │ │ │ │ │ │└─┴─────┴───┴────┴─┴───┴───┴─┴───┴───┴───┴──────┘附表二: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合於96│減刑後刑期、││ │ │日 期│年 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期 │ ├───┤期 │例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施│ │93年10│ │台│ │ │台│ │ │ │ ││用│有期徒刑陸│月26日│台灣高雄│灣│ │ │灣│ │ │ │有期徒刑叁月││第│月,如易科│16時25│地方法院│高│94年度│ │高│94年度│ │第2 條│,如易科罰金││一│罰金,以銀│分回溯│檢察署93│雄│訴字第│94年4 │雄│訴字第│94年5 │第1 項│,以銀元叁佰││級│元叁佰元即│24小時│年度毒偵│地│266號 │月8日 │地│266號 │月2日 │第3 款│元即新台幣玖││毒│新台幣玖佰│內某時│字第7578│方│ │ │方│ │ │ │佰元折算壹日││品│元折算壹日│許 │號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轉│ │ │ │台│ │ │台│ │ │ │ ││讓│ │ │台灣高雄│灣│ │ │灣│ │ │ │有期徒刑叁月││第│ │ │地方法院│高│93年度│ │高│93年度│ │第2 條│又拾伍日,如││二│有期徒刑柒│93年10│檢察署93│雄│訴字第│94年4 │雄│訴字第│94年5 │第1 項│易科罰金,以││級│月 │月26日│年度毒偵│地│499號 │月8日 │地│499號 │月6日 │第3 款│銀元叁佰元即││毒│ │ │字第2180│方│ │ │方│ │ │ │新台幣玖佰元││品│ │ │2 號 │法│ │ │法│ │ │ │折算壹日 ││ │ │ │ │院│ │ │院│ │ │ │ │├─┼─────┼───┼────┼─┼───┼───┼─┼───┼───┼───┼──────┤│施│ │ │ │台│ │ │台│ │ │ │ ││用│有期徒刑陸│93年9 │台灣高雄│灣│ │ │灣│ │ │ │有期徒刑叁月││第│月,如易科│月5日 │地方法院│高│94年度│ │高│94年度│ │第2 條│,如易科罰金││二│罰金,以銀│起至同│檢察署93│雄│簡上字│94年3 │雄│簡上字│94年3 │第1 項│,以銀元叁佰││級│元叁佰元即│年12月│年度毒偵│地│第1號 │月30日│地│第1號 │月30日│第3 款│元即新台幣玖││毒│新台幣玖佰│21日止│字第6036│方│ │ │方│ │ │ │佰元折算壹日││品│元折算壹日│ │號等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附表三: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合於96│減刑後刑期、││ │ │日 期│年 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期 │ ├───┤期 │例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 │ │ │ │台│ │ │台│ │ │ │ ││ │罰金新台幣│ │台灣高雄│灣│ │ │灣│ │ │ │罰金新台幣叁││收│陸仟元,如│ │地方法院│高│95年度│ │高│95年度│ │第2 條│仟元,如易服││受│易服勞役,│94年1 │檢察署95│雄│簡字第│95年9 │雄│簡字第│95年10│第1 項│勞役,以新台││贓│以新台幣壹│月18日│年度偵字│地│5709號│月15日│地│5709號│月23日│第3 款│幣壹仟元折算││物│仟元折算壹│ │第17641 │方│ │ │方│ │ │ │壹日 ││ │日 │ │號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