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21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明忠附表: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合於96│減刑後刑期、││ │ │日 期│年 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期 │ ├───┤期 │例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施│ │ │ │台│ │ │台│ │ │ │ ││用│ │95年4 │台灣高雄│灣│ │ │灣│ │ │ │有期徒刑叁月││第│ │月30日│地方法院│高│95年度│ │高│95年度│ │第2 條│又拾伍日,如││一│有期徒刑柒│起至95│檢察署95│雄│訴字第│96年1 │雄│訴字第│96年2 │第1 項│易科罰金,以││級│月 │年5 月│年度毒偵│地│2061號│月11日│地│2061號│月12日│第3 款│銀元叁佰元即││毒│ │10日 │字第4406│方│ │ │方│ │ │ │新台幣玖佰元││品│ │ │號 │法│ │ │法│ │ │ │折算壹日 ││ │ │ │ │院│ │ │院│ │ │ │ │├─┼─────┼───┼────┼─┼───┼───┼─┼───┼───┼───┼──────┤│施│ │ │ │台│ │ │台│ │ │ │ ││用│ │ │台灣高雄│灣│ │ │灣│ │ │ │有期徒刑叁月││第│ │ │地方法院│高│96年度│ │高│96年度│ │第2 條│又拾伍日,如││一│有期徒刑柒│95年7 │檢察署96│雄│訴字第│96年4 │雄│訴字第│96年5 │第1 項│易科罰金,以││級│月 │月24日│年度毒偵│地│1102號│月27日│地│1102號│月28日│第3 款│銀元叁佰元即││毒│ │ │字第938 │方│ │ │方│ │ │ │新台幣玖佰元││品│ │ │號 │法│ │ │法│ │ │ │折算壹日 ││ │ │ │ │院│ │ │院│ │ │ │ │├─┼─────┼───┼────┼─┼───┼───┼─┼───┼───┼───┼──────┤│ │ │ │ │台│ │ │台│ │ │ │ ││施│ │ │ │灣│ │ │灣│ │ │ │ ││用│ │ │臺灣高雄│高│ │ │高│ │ │ │有期徒刑叁月││第│ │ │地方法院│等│96年度│ │等│96年度│ │第2 條│又拾伍日,如││一│有期徒刑柒│95年10│檢察署95│法│上訴字│96年5 │法│上訴字│96年7 │第1 項│易科罰金,以││級│月 │月19日│年度毒偵│院│第861 │月30日│院│第861 │月31日│第3 款│銀元叁佰元即││毒│ │ │字第4406│高│號 │ │高│號 │ │ │新台幣玖佰元││品│ │ │號 │雄│ │ │雄│ │ │ │折算壹日 ││ │ │ │ │分│ │ │分│ │ │ │ ││ │ │ │ │院│ │ │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