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83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34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5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列之罪,減刑如附表一所載。又所犯附表二所列之罪,減刑如附表二所載。又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 之罪,減刑如附表三編號1 所載,與附表三編號2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經如附表一、二、三所列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一所示之罪、附表二所示之罪及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三編號

1 之罪與附表三編號2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8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裁判日期:2007-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