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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83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35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寄藏改造手槍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並與該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分別於附表一、二所列日期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寄藏改造手槍及強盜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中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與寄藏改造手槍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分別予以減刑,並同時聲請就附表一所示二罪,及附表二所示寄藏改造手槍部分與該附表其餘所列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附表一部份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明忠附表一: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合於96│減刑後刑期、││ │ │日 期│年 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期 │ ├───┤期 │例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施│ │ │ │台│ │ │台│ │ │ │ ││用│ │ │台灣高雄│灣│ │ │灣│ │ │ │有期徒刑叁月││第│ │ │地方法院│高│94年度│ │高│94年度│ │第2 條│又拾伍日,如││一│有期徒刑柒│93年9 │檢察署93│雄│訴字第│94年4 │雄│訴字第│94年6 │第1 項│易科罰金,以││級│月 │月29日│年度毒偵│地│375號 │月29日│地│375號 │月2日 │第3 款│銀元叁佰元即││毒│ │ │字第5895│方│ │ │方│ │ │ │新台幣玖佰元││品│ │ │號 │法│ │ │法│ │ │ │折算壹日 ││ │ │ │ │院│ │ │院│ │ │ │ │├─┼─────┼───┼────┼─┼───┼───┼─┼───┼───┼───┼──────┤│施│ │ │ │台│ │ │台│ │ │ │ ││用│ │ │台灣高雄│灣│ │ │灣│ │ │ │有期徒刑貳月││第│ │ │地方法院│高│94年度│ │高│94年度│ │第2 條│,如易科罰金││二│有期徒刑肆│93年9 │檢察署93│雄│訴字第│94年4 │雄│訴字第│94年6 │第1 項│,以銀元叁佰││級│月 │月30日│年度毒偵│地│375號 │月29日│地│375號 │月2日 │第3 款│元即新台幣玖││毒│ │ │字第5895│方│ │ │方│ │ │ │佰元折算壹日││品│ │ │號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附表二: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合於96│減刑後刑期、││ │ │日 期│年 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期 │ ├───┤期 │例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 │有期徒刑壹│ │ │台│ │ │ │ │ │ │有期徒刑陸月││ │年壹月,併│ │ │灣│ │ │ │ │ │ │又拾伍日,併││寄│科罰金新台│ │台灣彰化│高│ │ │ │ │ │ │科罰金新台幣││藏│幣伍萬元,│ │地方法院│等│92年度│ │最│92年度│ │第2 條│貳萬伍仟元,││改│罰金如易服│91年3 │檢察署91│法│上訴字│92年9 │高│台上字│92年12│第1 項│罰金如易服勞││造│勞役,以銀│月22日│年度偵字│院│第977 │月17日│法│第7313│月25日│第3 款│役,以銀元叁││手│元叁佰元即│ │第2645號│台│號 │ │院│號 │ │ │佰元即新台幣││槍│新台幣玖佰│ │等 │中│ │ │ │ │ │ │玖佰元折算壹││ │元折算壹日│ │ │分│ │ │ │ │ │ │日 ││ │ │ │ │院│ │ │ │ │ │ │ │├─┼─────┼───┼────┼─┼───┼───┼─┼───┼───┼───┼──────┤│ │ │ │ │台│ │ │台│ │ │ │ ││ │ │ │ │灣│ │ │灣│ │ │ │ ││ │ │ │台灣彰化│高│ │ │高│ │ │依第3 │ ││強│ │ │地方法院│等│92年度│ │等│92年度│ │條第1 │ ││ │有期徒刑柒│91年3 │檢察署91│法│上更一│92年12│法│上更一│93年1 │項第15│ ││盜│年陸月 │月22日│年度偵字│院│字第24│月16日│院│字第24│月15日│款規定│ ││ │ │ │第2343號│台│3 號 │ │台│3 號 │ │不得減│ ││ │ │ │等 │中│ │ │中│ │ │刑 │ ││ │ │ │ │分│ │ │分│ │ │ │ ││ │ │ │ │院│ │ │院│ │ │ │ │└─┴─────┴───┴────┴─┴───┴───┴─┴───┴───┴───┴──────┘

裁判日期:2007-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