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83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38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減刑如如附表一所載。又所犯附表二編號1 、2 、3 、4 之罪,均減刑如附表二編號1 、2 、3、4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經如附表一、二所列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一所示之罪、附表二編號1 、2、3 、4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二編號1 、

2 、3 、4 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裁判日期:2007-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