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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86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64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材鑫工程有限公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材鑫工程有限公司所犯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材鑫工程有限公司因於94年1 月7 日犯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勞安訴字第1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十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