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86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6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一編號1 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一編號2 不應減刑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又所犯附表二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三編號1 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三編號2 不應減刑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一、二、三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 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附表二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附表三編號1 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一編號1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之刑,聲請與附表一編號2 不應減刑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就附表三編號1 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聲請與附表三編號2 不應減刑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裁判日期:200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