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74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殺人未遂等肆罪,分別處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刑及如附表編號4 所示視為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拾年。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等四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業於民國91年7 月25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現為假釋中之人犯,其如附表編號4 所處之刑,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視為已減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刑。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第8 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2 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