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877號聲 請 人 甲○○即 受 刑人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該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以下稱聲請人)前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涉犯竊盜、加重竊盜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上述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遂聲請分別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明忠附表: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合於96│減刑後刑期、││ │ │日 期│年 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期 │ ├───┤期 │例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 │ │ │ │台│ │ │台│ │ │ │ ││ │ │ │台灣高雄│灣│ │ │灣│ │ │ │ ││竊│ │ │地方法院│高│95年度│ │高│95年度│ │第2 條│ ││ │有期徒刑肆│95年8 │檢察署95│雄│簡字第│95年9 │雄│簡字第│95年10│第1 項│有期徒刑貳月││盜│月 │月22日│年度偵字│地│5889號│月25日│地│5889號│月31日│第3 款│ ││ │ │ │第22018 │方│ │ │方│ │ │ │ ││ │ │ │號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 │ │ │ │台│ │ │台│ │ │ │ ││ │ │ │台灣高雄│灣│ │ │灣│ │ │ │ ││加│ │95年8 │地方法院│高│95年度│ │高│95年度│ │第2 條│ ││重│有期徒刑柒│月26日│檢察署95│雄│易字第│96年1 │雄│易字第│96年2 │第1 項│有期徒刑叁月││竊│月 │、同年│年度偵字│地│2001號│月23日│地│2001號│月26日│第3 款│又拾伍日 ││盜│ │9月7日│第26118 │方│ │ │方│ │ │ │ ││ │ │ │號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施│ │ │ │台│ │ │台│ │ │ │ ││用│ │ │台灣高雄│灣│ │ │灣│ │ │ │ ││第│ │ │地方法院│高│95年度│ │高│95年度│ │第2 條│ ││一│有期徒刑柒│95年8 │檢察署95│雄│訴字第│96年1 │雄│訴字第│96年2 │第1 項│有期徒刑叁月││級│月 │月21日│年度偵字│地│4525號│月22日│地│4525號│月12日│第3 款│又拾伍日 ││毒│ │ │第26118 │方│ │ │方│ │ │ │ ││品│ │ │號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