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88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拾元即新台幣玖拾元折算壹日,詳如附表一編號一所載。
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詳如附表一編號二所載。
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等參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甲○○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詳如附表三編號一所載。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詳如附表三編號二所載。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詳如附表三編號三所載。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二、三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受刑人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 、2 、附表二編號1 至3 號、附表三編號1 至3 號所示刑法第335 條第1 項、肅清煙毒條例第9 條第1 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 第2 項第4 款、刑法第321 條第
1 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0條第3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等罪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二編號1 至3 號,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此為刑法第50條所明定。次查,本件附表一編號1 、2 、附表三編號1 、2 、3 所示之裁判確定日分別為81年12月10日、83年6 月21日、88年
9 月9 日、94年10月13日、95年7 月24日,而受刑人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 、2 、附表三編號1 、2 、3 所示之犯罪時間則分別為81年4 月間、83年2 月13日、86年11月12日、93年11月8 日、95年1 月17日,顯見受刑人所為附表一編號1 、
2 、附表三編號1 、2 、3 之犯行彼此間非屬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名,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就附表一編號1 、2 、附表三編號1 、2 、3 所示犯行分別定宣告刑,而不得併合處罰之。又附表二編號1 、2 、3 所示之裁判確定日分別為86年
9 月9 日、87年2 月16日,而受刑人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 、
2 、3 所示之犯罪時間則分別均為該裁判確定前,從而,自應就附表二編號1 、2 、3 部分減刑後,合併定應執行刑,惟不得與附表一、附表三所示犯行併合處罰之。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2條、第14條,修正前(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7條,修正前(80年5 月6 日修正公布)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 條、修正前(82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慧芬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附表一┌───────┬─────────────┬─────────────┐│ 編 號 │ 1 │ 2 │├───────┼─────────────┼─────────────┤│ 罪 名 │侵占 │肅清煙毒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4月褫奪公權2年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35條第1項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81年4月間 │83年2月13日 │├───┬───┼─────────────┼─────────────┤│偵 │機 關│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81 │83 ││ 案├───┼─────────────┼─────────────┤│年 │ 字 │偵 │偵 ││ 號├───┼─────────────┼─────────────┤│度 │ 號 │1930 │3551 │├───┼───┼─────────────┼─────────────┤│ │法 院│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高雄地方法院 ││ ├─┬─┼─────────────┼─────────────┤│ 最 │ │年│81 │83 ││ │案├─┼─────────────┼─────────────┤│ 後 │ │字│上易 │訴 ││ │號├─┼─────────────┼─────────────┤│ 事 │ │號│1179 │1297 ││ ├─┼─┼─────────────┼─────────────┤│ 實 │判│年│81 │83 ││ │決├─┼─────────────┼─────────────┤│ 審 │日│月│12 │5 ││ │期├─┼─────────────┼─────────────┤│ │ │日│10 │13 │├───┼─┴─┼─────────────┼─────────────┤│ │法 院│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高雄地方法院 ││ ├─┬─┼─────────────┼─────────────┤│ │ │年│81 │83 ││ 確 │案├─┼─────────────┼─────────────┤│ │ │月│上易 │訴 ││ 定 │號├─┼─────────────┼─────────────┤│ │ │日│1179 │1297 ││ 日 ├─┼─┼─────────────┼─────────────┤│ │確│年│81 │83 ││ 期 │定├─┼─────────────┼─────────────┤│ │日│月│12 │6 ││ │期├─┼─────────────┼─────────────┤│ │ │日│10 │21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 月15日,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 年8 月,褫奪公權││權期間或罰金額│金,以銀元30元即新台幣90元│1 年 ││ │折算1日。 │ │├───────┼─────────────┼─────────────┤│ 附 註│ │ │└───────┴─────────────┴─────────────┘附表二┌───────┬─────────┬─────────┬─────────┐│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制條例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 所 犯 法 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第1項 │13條之1第2項第4款 │3款 │├───────┼─────────┼─────────┼─────────┤│ 犯 罪 日 期 │86年1月14日至86年1│86年1月中旬至86年1│86年7月21日 ││ │月22日 │月23日 │ │├───┬───┼─────────┼─────────┼─────────┤│偵 │機 關│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及├───┼─────────┼─────────┼─────────┤│查 │ 年 │86 │86 │86 ││ 案├───┼─────────┼─────────┼─────────┤│年 │ 字 │偵 │偵 │偵 ││ 號├───┼─────────┼─────────┼─────────┤│度 │ 號 │2885 │2885 │17876 │├───┼───┼─────────┼─────────┼─────────┤│ │法 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 最 │ │年│86 │86 │87 ││ │案├─┼─────────┼─────────┼─────────┤│ 後 │ │字│上訴 │上訴 │上易 ││ │號├─┼─────────┼─────────┼─────────┤│ 事 │ │號│1431 │1431 │187 ││ ├─┼─┼─────────┼─────────┼─────────┤│ 實 │判│年│86 │86 │87 ││ │決├─┼─────────┼─────────┼─────────┤│ 審 │日│月│9 │9 │2 ││ │期├─┼─────────┼─────────┼─────────┤│ │ │日│9 │9 │16 │├───┼─┴─┼─────────┼─────────┼─────────┤│ │法 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 │ │年│86 │86 │87 ││ 確 │案├─┼─────────┼─────────┼─────────┤│ │ │月│上訴 │上訴 │上易 ││ 定 │號├─┼─────────┼─────────┼─────────┤│ │ │日│1431 │1431 │187 ││ 日 ├─┼─┼─────────┼─────────┼─────────┤│ │確│年│86 │86 │87 ││ 期 │定├─┼─────────┼─────────┼─────────┤│ │日│月│9 │9 │2 ││ │期├─┼─────────┼─────────┼─────────┤│ │ │日│9 │9 │16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附 註│ │ │ │└───────┴─────────┴─────────┴─────────┘附表三┌───────┬─────────┬─────────┬─────────┐│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 所 犯 法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例第10條第3項 │10條第1項 │10條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86年11月12日 │93年11月8日 │95年1月17日 │├───┬───┼─────────┼─────────┼─────────┤│偵 │機 關│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及├───┼─────────┼─────────┼─────────┤│查 │ 年 │86 │93 │95 ││ 案├───┼─────────┼─────────┼─────────┤│年 │ 字 │偵 │毒偵 │毒偵 ││ 號├───┼─────────┼─────────┼─────────┤│度 │ 號 │26785 │6859 │2012 │├───┼───┼─────────┼─────────┼─────────┤│ │法 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高雄地方法院 ││ ├─┬─┼─────────┼─────────┼─────────┤│ 最 │ │年│87 │94 │95 ││ │案├─┼─────────┼─────────┼─────────┤│ 後 │ │字│上訴 │上訴 │訴 ││ │號├─┼─────────┼─────────┼─────────┤│ 事 │ │號│682 │920 │1924 ││ ├─┼─┼─────────┼─────────┼─────────┤│ 實 │判│年│88 │94 │95 ││ │決├─┼─────────┼─────────┼─────────┤│ 審 │日│月│9 │9 │6 ││ │期├─┼─────────┼─────────┼─────────┤│ │ │日│9 │14 │16 │├───┼─┴─┼─────────┼─────────┼─────────┤│ │法 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高雄地方法院 ││ ├─┬─┼─────────┼─────────┼─────────┤│ │ │年│87 │94 │95 ││ 確 │案├─┼─────────┼─────────┼─────────┤│ │ │月│上訴 │上訴 │訴 ││ 定 │號├─┼─────────┼─────────┼─────────┤│ │ │日│682 │920 │1924 ││ 日 ├─┼─┼─────────┼─────────┼─────────┤│ │確│年│88 │94 │95 ││ 期 │定├─┼─────────┼─────────┼─────────┤│ │日│月│9 │10 │7 ││ │期├─┼─────────┼─────────┼─────────┤│ │ │日│9 │13 │24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 月,如易│有期徒刑4 月,如易│有期徒刑6 月,如易││權期間或罰金額│科罰金,以銀元300 │科罰金,以銀元300 │科罰金,以銀元300 ││ │元即新台幣900 折算│元即新台幣900 折算│元即新台幣900 折算││ │壹日。 │壹日。 │壹日。 ││ │ │ │ │├───────┼─────────┼─────────┼─────────┤│ 附 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