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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88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88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一編號1 、2 、3 之竊盜等參罪,均減刑如附表一編號1 、2 、3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二編號1 、2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均減刑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一、二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 、2 、3 之竊盜等3 罪及附表二編號1 、2 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2 罪,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一編號1 、2 、3 之竊盜等3 罪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就附表二編號1 、2 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2 罪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裁判日期:2007-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