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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89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91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一竊盜罪,減刑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附表二編號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編號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編號四偽造文書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所載,與不應減刑之附表二編號三強盜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二、四所列日期犯竊盜等四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且聲請就附表二部分與不應減刑之附表二編號三強盜罪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綉美附表(3頁)

裁判日期:2007-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