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92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一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一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又於附表二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亦經判處如附表二所列之刑,亦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上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均應予准許。至沒收及沒收銷燬既不在減刑範圍內,自應依原判決執行,均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