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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90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07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列日期涉犯過失傷害、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及肇事逃逸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遂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明忠附表: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合於96│減刑後刑期、││ │ │日 期│年 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期 │ ├───┤期 │例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 │ │ │ │台│ │ │台│ │ │ │ ││ │ │ │台灣高雄│灣│ │ │灣│ │ │ │ ││過│ │ │地方法院│高│96年度│ │高│96年度│ │第2 條│ ││失│有期徒刑伍│95年10│檢察署96│雄│交簡字│96年3 │雄│交簡字│96年5 │第1 項│有期徒刑貳月││傷│月 │月19日│年度偵字│地│第484 │月29日│地│第484 │月7日 │第3 款│又拾伍日 ││害│ │ │第2069號│方│號 │ │方│號 │ │ │ ││ │ │ │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 │ │ │ │台│ │ │台│ │ │ │ ││ │ │ │台灣高雄│灣│ │ │灣│ │ │ │ ││肇│ │ │地方法院│高│96年度│ │高│96年度│ │第2 條│ ││事│有期徒刑捌│95年10│檢察署95│雄│交易字│96年5 │雄│交易字│96年6 │第1 項│有期徒刑肆月││逃│月 │月19日│年度偵字│地│第315 │月25日│地│第315 │月25日│第3 款│ ││逸│ │ │第28415 │方│號 │ │方│號 │ │ │ ││ │ │ │號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服│ │ │ │ │ │ │ │ │ │ │ ││用│ │ │ │台│ │ │台│ │ │ │ ││酒│ │ │台灣高雄│灣│ │ │灣│ │ │ │ ││類│ │ │地方法院│高│96年度│ │高│96年度│ │第2 條│ ││不│有期徒刑叁│95年10│檢察署95│雄│交易字│96年5 │雄│交易字│96年6 │第1 項│有期徒刑壹月││能│月 │月19日│年度偵字│地│第315 │月25日│地│第315 │月25日│第3 款│又拾伍日 ││安│ │ │第28415 │方│號 │ │方│號 │ │ │ ││全│ │ │號 │法│ │ │法│ │ │ │ ││駕│ │ │ │院│ │ │院│ │ │ │ ││駛│ │ │ │ │ │ │ │ │ │ │ │└─┴─────┴───┴────┴─┴───┴───┴─┴───┴───┴───┴──────┘

裁判日期:2007-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