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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90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09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 、3 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2 、3 所載之刑,與附表編號1 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均告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前開各罪,除附表編號1 不應減刑外,附表編號2 、3 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裁判日期:2007-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