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09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七樓(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妨害自由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一強盜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二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且聲請與不應減刑之強盜罪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綉美附表(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