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8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對於如附表編號1 、2所示2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國龍附表:引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
行刑案件一覽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