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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7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7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1 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就本院97年1 月8 日96年度訴字第17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均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書,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若逾期未為補正,第二審法院得以判決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曾鈴媖法 官 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裁判日期:2008-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