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94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14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經友人介紹認識成年男子「吳進良」,竟與「吳進良」基於共同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同意擔任能德企業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 號3 樓之2 ,下稱能德公司)之負責人,並於民國94年4 月間,由乙○○提供身分證件正本予「吳進良」,經辦理變更登記為能德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規範之商業負責人後,明知能德公司為虛設行號,並無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實際營業銷貨予如附表一所示買受人之事實,竟任由「吳進良」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先後多次以能德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54紙,交予附表一所示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而幫助逃漏營業稅額計新臺幣(下同)2,599,002 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做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本院認定事實所憑證據,部分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及被告均同意或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非出於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均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乙○○雖坦承同意「吳進良」邀約,擔任能德公司負責人,而於94年4 月間將身分證件資料交予「吳進良」,辦理變更登記為能德公司之負責人,惟矢口否認有何虛偽登載會計憑證及以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犯行,並辯稱:我應「吳進良」之邀,就同意當能德公司負責人,並提供身分證件資料,但不知道能德公司在做什麼業務,沒進去過公司云云。經查:
㈠被告為能德公司負責人,而由他人以能德公司名義填製如附
表一所示之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54紙交予附表一所示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而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2,599,002 元等事實,業據證人王仁慈證稱:
能德公司於76年3 月3 日核准設立登記,資本額5, 000,000元,設址於高雄市○○區○○○路○○○ 號3 樓之2 ,登記營業項目為電腦及周邊設備批發、建材、五金、食品、美容用品零售批發等業務,93年底申請停業,94年1 月28日變更負責人為張武南,同年負責人再變更為乙○○,迄94年10月27日擅自歇業他遷不明。該公司94年度僅申報3 期營業稅,3期共繳納營業稅26,756元,加值率偏低。經國稅局稽查,該公司進、銷項商品非營業登記之項目,且收取款項進貨廠商以現金交易存款後當日即提領,交易行為不合常理,顯為虛設行號等語明確(見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處卷第22頁至第
27 頁) ,並有能德公司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能德公司於台新銀行及華南銀行之存簿交易明細、彼邦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營業稅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進項來源明細、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6年8 月10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600560 97 號函檢附之發票、能德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章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96年8 月8 日中區國稅民權三字第0960036323號函檢附之傑太公司設立變更申請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96年8 月10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0960031119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萬華稽徵所96年8 月8 日財北國稅萬華營業字第0960012221號函在卷可稽。
㈡被告雖以上揭情詞置辯,然其於本院審理時供稱:93年9 、
10月間經友人吳玉東的介紹認識「吳進良」,那時「吳進良」等人已經在從事詐欺的不法犯行,94年4 月間「吳進良」表示他們信用不好,要以我當能德公司負責人,當時我已經有十幾年的票信,信用不錯,我就提供身分證件資料同意當能德公司負責人。94年6 月間我進入「吳進良」等人成立之騰歡公司從事詐欺行為,騰歡公司給我的抽成很高,賣掉詐欺得來的贓物,我可以抽一半,當時是計畫能德公司做起來以後,再找1 個人頭變更負責人等語(見審理卷第170 頁),則被告既已成年且有多年商業票信經驗,衡情自知擔任公司負責人有據實填載相關會計憑證之義務,其既供稱明知「吳進良」等人係從事詐欺行業,信用不佳,無法擔任負責人,而同意先由其擔任能德公司名義負責人,並與「吳進良」等人謀劃能德公司做起來以後,要再另外找人頭當負責人,嗣更進入騰歡公司與「吳進良」等人共同從事詐欺之犯行,自應明知能德公司為虛設公司,並無銷售貨物之實際情況,益徵被告於當時應知悉「吳進良」等人虛開發票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乙情。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㈠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
,該條第1 款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則將上開條文之刑度規定提高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茲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規定。
㈡又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
1 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
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而按:
⒈刑法第33條第5 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
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銀元1 元相比較,新法將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罪所得科處之罰金最低額均由銀元1 元提高為新臺幣1,000 元,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應以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
33 條 第5款規定論處被告罪責,對被告較為有利。⒉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於新法施行後,被告之
數犯罪行為,應予分論併罰。此條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然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應以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56條規定論處,對被告較為有利。
⒊關於牽連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55條就具有牽連關係之牽連
犯,係規定應從一重罪處斷;而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各罪即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
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應以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55條規定論處,對被告較為有利。
⒋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
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參酌被告行為時之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 元至300 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00 元至900 元折算為1日。而95年7 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⒌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說明及刑法第2 條第
1 項規定,本案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相關刑罰法律論處被告罪責,對被告較為有利。
㈢至於刑法第28條原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正犯」,修正為:「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刑法第31條第1 項原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但得減輕其刑」,則係因本條係規範正犯與共犯之身分或特定關係,故配合刑法第28條至第30條之修正,將文字修正為實行;是上開條文之修正均屬法理之明文化,對被告而言無有利、不利之情形,均非刑罰法令之變更,均無刑法第2 條第1 項比較新舊法之適用,自均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28條、第31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附此敘明。
四、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389 號判決參照)。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3145號判決參照)。且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所稱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879號判決參照)。被告係能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能德公司與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間並無實際交易事實,竟任由「吳進良」以虛開發票方式幫助上揭營業稅繳納義務人逃漏如附表一所示稅捐,係犯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與「吳進良」間,就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公訴意旨指訴被告就所涉商業會計法部分,係幫助犯;然按刑法上之幫助犯,固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成立,惟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者而言,倘以合同之意思而參加犯罪,即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縱其所參與者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仍屬共同正犯,又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指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而言,苟已參與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一部,即屬分擔實施犯罪之行為,雖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亦仍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333號判例參照)。本案被告同意「吳進良」之邀而擔任能德公司負責人,衡情自應知悉並同意「吳進良」請領統一發票供能德公司使用,業如上述,其對於「吳進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行為,當有以合同之意思而參與,揆諸前開說明,堪認其與「吳進良」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屬共同正犯,公訴人認被告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容有誤會。另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吳進良」係無身分之人而與有該身分之被告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依修正施行後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亦應為共同正犯。又渠等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依廢止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連續犯,並分別加重其刑;至其等所犯上開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違反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五、另營業稅之課徵係以營業行為或營業事實之存在為其前提,虛設行號實際上並無進貨或銷貨之事實,而無進項支出及銷項出貨,即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當然亦無逃漏稅捐可言(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4791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起訴意旨認被告取得附表二所示進項發票,持向稅捐機關扣抵稅額而逃漏營業稅部分,容有誤解,該部分亦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係處罰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要件有間,惟此部分與前開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爰審酌被告共同以虛開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無視法令規定,嚴重損害稅捐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幫助他人逃漏之營業稅金額非少,復於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爰依法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刑法第31條第
1 項、廢止前刑法第56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修正前第41條第1項 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陳宛榆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素蓉附錄法條95年5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附表一取得銷項營業人:龍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發票期間│ 發票號碼 │ 營業稅銷售額 │ 營業稅稅額 │├────┼──────┼────────┼────────┤│ 9406 │ FU00000000 │ 831,168│ 41,558│├────┼──────┼────────┼────────┤│ 9406 │ FU00000000 │ 504,816│ 25,241│├────┼──────┼────────┼────────┤│ 9406 │ FU00000000 │ 496,756│ 24,838│├────┼──────┼────────┼────────┤│ 9406 │ FU00000000 │ 364,546│ 18,227│├────┼──────┼────────┼────────┤│ 9406 │ FU00000000 │ 552,595│ 27,630│├────┼──────┼────────┼────────┤│ 9406 │ FU00000000 │ 633,620│ 31,681│├────┼──────┼────────┼────────┤│ 9406 │ FU00000000 │ 475,619│ 23,781│├────┼──────┼────────┼────────┤│ 9406 │ FU00000000 │ 505,388│ 25,269│├────┼──────┼────────┼────────┤│ 9406 │ FU00000000 │ 426,946│ 21,347│├────┼──────┼────────┼────────┤│ 9406 │ FU00000000 │ 325,442│ 16,272│├────┼──────┼────────┼────────┤│ 9406 │ FU00000000 │ 479,336│ 23,967│├────┼──────┼────────┼────────┤│ 9406 │ FU00000000 │ 446,515│ 22,326│├────┼──────┼────────┼────────┤│ 9406 │ FU00000000 │ 587,080│ 29,354│├────┼──────┼────────┼────────┤│ 9406 │ FU00000000 │ 502,330│ 25,117│├────┼──────┼────────┼────────┤│ 9406 │ FU00000000 │ 479,128│ 23,956│├────┼──────┼────────┼────────┤│ 9406 │ FU00000000 │ 303,056│ 15,153│├────┼──────┼────────┼────────┤│ 9406 │ FU00000000 │ 1,994,421│ 99,721│├────┼──────┼────────┼────────┤│ 9406 │ FU00000000 │ 2,577,238│ 128,862│├────┼──────┼────────┼────────┤│ 9406 │ FU00000000 │ 1,798,810│ 89,941│├────┼──────┼────────┼────────┤│ 9406 │ FU00000000 │ 1,775,782│ 88,789│├────┼──────┼────────┼────────┤│ 9406 │ FU00000000 │ 1,080,137│ 54,007│├────┼──────┼────────┼────────┤│ 9406 │ FU00000000 │ 1,390,974│ 69,549│├────┼──────┼────────┼────────┤│ 9406 │ FU00000000 │ 963,459│ 48,173│├────┼──────┼────────┼────────┤│ 9406 │ FU00000000 │ 2,333,448│ 116,672│├────┼──────┼────────┼────────┤│ 9406 │ FU00000000 │ 625,839│ 31,292│├────┼──────┼────────┼────────┤│ 9406 │ FU00000000 │ 1,044,854│ 52,243│├────┼──────┼────────┼────────┤│ 9406 │ FU00000000 │ 1,487,715│ 74,386│├────┼──────┼────────┼────────┤│ 9406 │ FU00000000 │ 1,235,053│ 61,753│├────┼──────┼────────┼────────┤│ 9406 │ FU00000000 │ 2,269,562│ 113,478│├────┼──────┼────────┼────────┤│ 9406 │ FU00000000 │ 1,668,515│ 83,426│├────┼──────┼────────┼────────┤│ 9406 │ FU00000000 │ 2,290,485│ 114,524│├────┼──────┼────────┼────────┤│ 9406 │ FU00000000 │ 2,253,023│ 112,651│├────┼──────┼────────┼────────┤│ 9406 │ FU00000000 │ 587,262│ 29,363│├────┼──────┼────────┼────────┤│ 合計 │ 33張 │ 35,290,918│ 1,764,547│└────┴──────┴────────┴────────┘取得銷項營業人:百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發票期間│ 發票號碼 │ 營業稅銷售額 │ 營業稅稅額 │├────┼──────┼────────┼────────┤│ 9406 │ FU00000000 │ 43,715│ 2,186│├────┼──────┼────────┼────────┤│ 合計 │ 1張 │ 43,715│ 2,186│└────┴──────┴────────┴────────┘
取得銷項營業人:忠愛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發票期間│ 發票號碼 │ 營業稅銷售額 │ 營業稅稅額 │├────┼──────┼────────┼────────┤│ 9404 │ EU00000000 │ 436,920│ 21,846│├────┼──────┼────────┼────────┤│ 9404 │ EU00000000 │ 2,667,000│ 133,350│├────┼──────┼────────┼────────┤│ 9404 │ EU00000000 │ 217,600│ 10,880│├────┼──────┼────────┼────────┤│ 9404 │ EU00000000 │ 980,000│ 49,000│├────┼──────┼────────┼────────┤│ 9404 │ EU00000000 │ 931,000│ 46,550│├────┼──────┼────────┼────────┤│ 9404 │ EU00000000 │ 818,300│ 40,915│├────┼──────┼────────┼────────┤│ 9404 │ EU00000000 │ 1,632,350│ 81,618│├────┼──────┼────────┼────────┤│ 9404 │ EU00000000 │ 933,500│ 46,675│├────┼──────┼────────┼────────┤│ 9404 │ EU00000000 │ 686,000│ 34,300│├────┼──────┼────────┼────────┤│ 9404 │ EU00000000 │ 1,260,000│ 63,000│├────┼──────┼────────┼────────┤│ 9404 │ EU00000000 │ 980,000│ 49,000│├────┼──────┼────────┼────────┤│ 9404 │ EU00000000 │ 928,500│ 46,425│├────┼──────┼────────┼────────┤│ 9404 │ EU00000000 │ 941,600│ 47,080│├────┼──────┼────────┼────────┤│ 9404 │ EU00000000 │ 1,650,800│ 82,540│├────┼──────┼────────┼────────┤│ 合計 │ 14張 │ 15,063,570│ 753,179│└────┴──────┴────────┴────────┘
取得銷項營業人:昇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發票期間│ 發票號碼 │ 營業稅銷售額 │ 營業稅稅額 │├────┼──────┼────────┼────────┤│ 9404 │ EU00000000 │ 336,300│ 16,815│├────┼──────┼────────┼────────┤│ 9404 │ EU00000000 │ 330,000│ 16,500│├────┼──────┼────────┼────────┤│ 9404 │ EU00000000 │ 224,600│ 11,230│├────┼──────┼────────┼────────┤│ 9404 │ EU00000000 │ 275,400│ 13,770│├────┼──────┼────────┼────────┤│ 9404 │ EU00000000 │ 152,500│ 7,625│├────┼──────┼────────┼────────┤│ 9404 │ EU00000000 │ 263,000│ 13,150│├────┼──────┼────────┼────────┤│ 合計 │ 6張 │ 1,581,800│ 79,090│└────┴──────┴────────┴────────┘附表二
開立進銷項營業人:士國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發票期間│ 發票號碼 │ 營業稅銷售額 │ 營業稅稅額 │├────┼──────┼────────┼────────┤│ 9404 │ EU00000000 │ 2,640,800│ 132,040│├────┼──────┼────────┼────────┤│ 9404 │ EU00000000 │ 648,000│ 32,400│├────┼──────┼────────┼────────┤│ 9404 │ EU00000000 │ 936,280│ 46,814│├────┼──────┼────────┼────────┤│ 9404 │ EU00000000 │ 921,800│ 46,090│├────┼──────┼────────┼────────┤│ 9404 │ EU00000000 │ 810,600│ 40,530│├────┼──────┼────────┼────────┤│ 9404 │ EU00000000 │ 970,000│ 48,500│├────┼──────┼────────┼────────┤│ 9404 │ EU00000000 │ 1,616,200│ 80,810│├────┼──────┼────────┼────────┤│ 9404 │ EU00000000 │ 924,200│ 46,210│├────┼──────┼────────┼────────┤│ 9404 │ EU00000000 │ 1,926,540│ 96,327│├────┼──────┼────────┼────────┤│ 9404 │ EU00000000 │ 970,000│ 48,500│├────┼──────┼────────┼────────┤│ 9404 │ EU00000000 │ 919,200│ 45,960│├────┼──────┼────────┼────────┤│ 9404 │ EU00000000 │ 932,180│ 46,609│├────┼──────┼────────┼────────┤│ 9404 │ EU00000000 │ 1,634,300│ 81,715│├────┼──────┼────────┼────────┤│ 合計 │ 13張 │ 15,850,100│ 792,505│└────┴──────┴────────┴────────┘
開立進項營業人:傑太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發票期間│ 發票號碼 │ 營業稅銷售額 │ 營業稅稅額 │├────┼──────┼────────┼────────┤│ 9404 │ EU00000000 │ 850,000│ 42,500│├────┼──────┼────────┼────────┤│ 9404 │ EU00000000 │ 800,000│ 40,000│├────┼──────┼────────┼────────┤│ 合計 │ 2張 │ 1,650,000│ 82,500│└────┴──────┴────────┴────────┘
開立進項營業人:彼邦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發票期間│ 發票號碼 │ 營業稅銷售額 │ 營業稅稅額 │├────┼──────┼────────┼────────┤│ 9406 │ EU00000000 │ 2,697,468│ 134,873│├────┼──────┼────────┼────────┤│ 9406 │ EU00000000 │ 1,646,344│ 82,317│├────┼──────┼────────┼────────┤│ 9406 │ EU00000000 │ 1,583,980│ 79,199│├────┼──────┼────────┼────────┤│ 9406 │ EU00000000 │ 1,836,434│ 91,822│├────┼──────┼────────┼────────┤│ 9406 │ EU00000000 │ 1,954,786│ 97,739│├────┼──────┼────────┼────────┤│ 9406 │ EU00000000 │ 2,533,556│ 126,678│├────┼──────┼────────┼────────┤│ 9406 │ EU00000000 │ 1,764,218│ 88,211│├────┼──────┼────────┼────────┤│ 9406 │ EU00000000 │ 2,808,890│ 140,445│├────┼──────┼────────┼────────┤│ 9406 │ EU00000000 │ 2,309,332│ 115,467│├────┼──────┼────────┼────────┤│ 9406 │ EU00000000 │ 2,861,897│ 143,095│├────┼──────┼────────┼────────┤│ 9406 │ EU00000000 │ 2,494,681│ 124,734│├────┼──────┼────────┼────────┤│ 9406 │ EU00000000 │ 1,209,910│ 60,496│├────┼──────┼────────┼────────┤│ 9406 │ EU00000000 │ 2,232,758│ 111,638│├────┼──────┼────────┼────────┤│ 9406 │ EU00000000 │ 1,641,458│ 82,073│├────┼──────┼────────┼────────┤│ 9406 │ EU00000000 │ 2,253,342│ 112,667│├────┼──────┼────────┼────────┤│ 9406 │ EU00000000 │ 2,216,487│ 110,824│├────┼──────┼────────┼────────┤│ 9406 │ EU00000000 │ 575,969│ 28,798│├────┼──────┼────────┼────────┤│ 合計 │ 17張 │ 34,621,510│ 1,731,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