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51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李政庭
法官 王參和法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