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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35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51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李政庭

法官 王參和法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明忠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等
裁判日期:2007-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