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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48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81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

樓(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吳麗珠律師蘇佰陞律師被 告 乙○○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481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查被告2 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有相互勾串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

2 人陳稱渠等並未為本件犯行,且無勾串之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見,然本件被告2 人曾自白犯行,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證物可資佐證,渠等涉嫌仍屬重大,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賢

法 官 陳建和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晏光

裁判日期:2008-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