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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48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81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

樓(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吳麗珠律師蘇佰陞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丙○○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丙○○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有勾串共犯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款、第3 款規定,於民國96年11月16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2 月16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三、又被告陳稱並未為本件犯行,且無勾串之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見,然被告及同案被告甲○○均曾自白犯行,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證物可資佐證,渠等涉嫌仍屬重大,且本件尚有證人丁○○、戊○○、乙○○等人尚未作證,被告亦未曾以證人身份接受詰問,其陳稱已無勾串之虞,尚難遽採,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賢

法 官 陳建和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晏光

裁判日期:2008-02-14